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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随迁子女在中山市参加中考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6-3-10 21:11:17

附件:
( 1 ) 2016通32-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中山市参加中考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中教体通〔2016〕3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在中山市参加中考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人社分局、流管办、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市直属初级中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中山市参加中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13〕20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教〔2013〕34号,下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责任分工,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严格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扎实推进随迁子女资格审核工作,全力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进、协调随迁子女资格审核工作,组织各初中学校做好老师相关的政策培训工作,及时向考生、家长传达有关政策,做好服务引导,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实施
(一)结合实际、完善政策。
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现对随迁子女资格审核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如下:
1. 随迁子女是指监护人(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及本人均为非广东省户籍的人员,其监护人在我市工作。广东省户籍、华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外国籍等人员子女不适用于随迁子女政策。
2.随迁子女在我市就读初中,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均可报考我市所有高中学校:
⑴ 监护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⑵ 监护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⑶ 监护人持有在我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2016年参加中考的,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有效期至报名期间连续不间断;2017年起,居住证年限要求调整为有效期截止至当年中考报名规定时间连续1年以上(含1年);
⑷ 监护人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参加中考的,须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或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保缴费且至2016年2月(含2月)连续不间断;2017年起,社会保险参加年限要求调整为累计3年以上(含3年),或截止至报考当年2月(含2月)连续参保缴费1年以上(含1年);
⑸ 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学校连续三年完整学籍。
3.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省户籍考生,不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公费生班),可报考民办普通高中自费生和中职中技学校,但将来如不符合广东省高考随迁子女政策的,则须回考生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
4.随迁子女在中山市参加中考资格审核的具体情况按《随迁子女在中山市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工作指引》(见附件1)执行。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做好随迁子女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对随迁子女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基础教育科负责提供随迁子女的学籍信息和在我市建立学籍时间等数据。
2.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
3.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
负责核实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自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情况。
4.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及《出租屋登记备案回执》的审核、认定工作。
5.各初中学校
负责随迁子女《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随迁子女户籍信息、学籍信息、与监护人关系、监护人户籍信息等资料的收集和审核,并对考生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初审。在考生完成各职能部门审核后,初中学校负责汇总《资格审核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送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复审并确定资格。
6.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
负责协调所在镇区各职能部门、初中学校的审核组织工作。负责随迁子女户籍信息、学籍信息、与监护人关系、监护人户籍信息等的审核工作,审核考生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户籍要求。负责确定随迁子女资格,在中考业务管理系统中审核,并组织各初中学校完成公示工作。
具体审核内容及需交验的材料见附件2。
(三)审核时间。
考生通过中考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并打印《资格审核表》的时间为每年3月中旬,家长到各部门集中办理审核手续的时间为每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需在5月初前完成资格确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当年中考报名文件。
(四)规范管理、阳光公示。
对符合政策并提出申请的随迁子女,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对考生资格进行终审,通过终审的名单由学籍所在中学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信息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监护人姓名、相关佐证材料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随迁子女相关报考资格。通过公示的名单,由镇区打印汇总表,交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资格审核表》复印件由镇区存档备案,原件盖章后发回考生所在学校并装入毕业生档案袋。
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在中山市中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同时不再重新办理补报手续。对在随迁子女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确保随迁子女资格审核工作平稳实施。各镇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中山市参加中考的政策宣传,将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为随迁子女在中山市参加中考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及其家长的解释工作,确保随迁子女中考报名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下发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2.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流程及资料清单
3.中山市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地址及咨询电话
4.中山市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地址及咨询电话
5.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
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认定
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合法稳定职业认定 1 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予以认定。
 2 考生家长为个体商贩、创业人员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3 考生家长在农村务农 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务农劳动合同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4 考生家长为企业退休人员 退休前在中山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三年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合法稳定住所认定 1 住所为自有住房的 持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农村自建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的,予以认定。
 2 住所为租赁的 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3 考生家庭住所为单位宿舍 提供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4 考生监护人已在我省购买商品房但未办理好房产证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予以认定。
认定
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居住证有效期认定 1 考生监护人持有在我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中考报名规定时间,且连续1年以上(含1年);2016年参加中考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且有效期至报名期间连续不间断;  予以认定。
 2 考生监护人在当地居住,但未办理居住证 不予认定。
 3 居住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但非连续 不予认定。
 4 考生监护人在中山市购房但未办理居住证 不予认定。
 5 考生监护人居住证年限符合条件且就业所在地为中山市,但居住证办理地为非中山 不予认定。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1 考生监护人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予以认定。
 2 考生监护人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截止至报考当年2月(含2月)连续参保缴费1年以上(含1年);2016年参加中考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保缴费且至2016年2月(含2月)连续不间断 予以认定。
 3 考生监护人参保年限符合条件且就业所在地为中山市,但参保地为非中山 不予认定。
 4 考生监护人仅购买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种 不予认定。
 5 考生监护人有工作,但未办理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不予认定。
认定
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学籍
认定 1 随迁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予以认定。
 2 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连续就读,但学籍不满3年。 不予认定。
其他情况认定 1 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 考生父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2 父亲母亲分别符合部分条件 在父亲和母亲均为外省户籍的前提下,考生父亲及母亲双方条件综合满足资格要求予以认定。
 3 随迁子女往届考生是否可在中山市内报名参加中考 不具备中山学籍或中山户籍,不符合中考报名条件。
 4 考生父母婚姻关系变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导致监护人变更 须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等)。依据监护人条件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监护人符合相关要求方可通过资格审核。
 5 考生监护人为中山市户籍或广东省内(非中山市)户籍,考生为外省户籍 将考生户口迁入中山市;迁入广东省非中山,按本省外市考生政策执行。
 6 考生父母有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考生为外省户籍 须提供外省户籍一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7 不符合随迁子女政策条件的 各镇区、初级中学要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工作,对目标是参加高考(含高职高专、中高职三二分段)的考生,要告知其回到户籍所在省(市、区)报考、就读普通高中。
 8 积分入户的考生 持有考试当年获批的《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的考生,需在当年6月10日前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外省户籍考生可报考所有高中学校处理。

附件2:
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
资格审核流程及资料清单
                             
流程 审核单位 审核内容 交验材料 地址及联系电话
1 初中学校 考生的户籍信息、学籍 信息,以及与监护人的关系和监护人的户籍信息等 由考生学籍所在初中学校初审以下材料:
① 考生与监护人户口在一起:交验户口本。
② 考生与监护人户口不在一起:提供父子或母子关系证明(例如出生证)。
③ 父母婚姻关系变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导致监护人变更: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
④ 核实考生在我市建立学籍的时间。
⑤ 初审考生提供的住所、职业、社保、居住证等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备注:审核无问题后在《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处加盖学校公章予以确认,如果情况不属实,不加盖公章。未盖有公章的,相关部门不予审核。 ——
2 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稳定职业和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年限 ① 监护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以下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在我市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广东省就业创业登记证》、《工商企业登记证》、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材料。 见附件3
3 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 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情况(自有住房) 合法稳定住所(自有住房):直接提供《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 地址:中山市兴中道2号。
联系人:梁嘉敏,88332180。
4 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①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居住证年限情况 ① 合法稳定住所(租房):①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②随迁子女监护人在单位住集体宿舍的,需提供单位宿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单位公章)及单位出具的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
② 居住证年限:提供监护人在中山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 见附件4
5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资格的确定;  考生所有条件都审核通过后,学校统一把考生的《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原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送交镇区确定资格。 ——
 说明:
1. 到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审核资料不分先后顺序(即2-3-4不分先后顺序)。
2. 本资料未尽事宜请参看《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工作指引》(附件1)。
3. 盖章和签名后视为审核单位已认定考生该项目符合条件,如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请各单位不要盖章。

 

 


 
附件3:
中山市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地址及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山市石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石岐区康华路30号4楼 郑慧成 88784277
中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东区长江北路163号 何丽霞 88234210
中山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乐泰路2号 黄国明 89889282
中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西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区升华路8号西区办事处) 唐志宇 88558982
中山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南区银潭中路6号 宋恺茵 23338263
中山市五桂山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五桂山商业大街68号(行政服务中心) 古卓文 89911844
中山市小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小榄镇裕洲路63号服务大厅3、4号窗 高婉贤 22838320
中山市黄圃镇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9号 陈彩玲 23229291
中山市民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民众镇俊景路12号 梁智涌 85573213
中山市东凤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东凤镇西堤路23号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内 陈明珊 22604469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山市东升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东升镇东港大道24号之一 陈前辉
梁浩广
梁结华 22225039
22222315
22828287
中山市古镇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2号楼 梁敏怡 22329809
中山市沙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沙溪镇隆兴南路4号 李少珊
张英韶 87393235
86229603
中山市坦洲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 冯腾飞 86634223
中山市港口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港口镇文昌路2号 陈文婷 88483108
中山市三角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三角镇月湾路20号 吴辉乐 85547328
中山市横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横栏镇长安南路88号 卢卫标 87686321
中山市南头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南头镇南头大道西108号南头人社分局三楼 蔡惠君 22511507
中山市阜沙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阜沙镇阜港东路21号 冯智莉 23409101
中山市南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南朗镇美景大道46号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简建恒 28191233转4
中山市三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三乡镇小琅环路12号 马宇科
陆丽章 23386392
23386384
中山市板芙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板芙镇芙中路消防队侧 吴翠琴 86512823
中山市大涌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大涌镇德政路地税分局背后 黄恩爱 87777091
中山市神湾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神湾镇行政服务中心210办公室 胡乐 86600256
86604256
附件4:
中山市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山市石岐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石岐区康华路18号附楼102室 罗慧群   23328939
中山市东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东区中山四路39号东区公安分局户政大厅 欧阳山 23188116
中山市开发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9号(城建局侧) 冯丽婵 88582130
中山市西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西区升华路8号 周燕珩 88637891
中山市南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南区银潭中路16号 李晓冬 23335899
中山市五桂山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五桂山商业街68号五桂山行政服务中心 陈慧玲 88209298
中山市小榄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小榄镇升平中路8号小榄镇政府2号楼2楼 陈文淦 22118834
中山市黄圃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黄圃镇新地村旧理工学校综合执法楼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杨剑宇 冼碧茵 28113036
中山市民众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民众镇政通路维稳中心 陈叙洪
黄钡钡 85168706
85708881
中山市东凤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东凤镇凤翔大道13号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一楼(流动人口办服务窗口) 王利 22603214
中山市东升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东升镇迎宾路28号 吴华强 86928198
中山市古镇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古镇镇体育馆一楼西侧 何悦胜 22368063
中山市沙溪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沙溪镇宝珠中路17号 刘韵敏 23189819
中山市坦洲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坦洲镇坦神北路87号 陈文明 86913638
中山市港口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港口镇东长堤107号 杜娟 88419991
中山市三角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三角镇新区月湾路20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梁景文 85404278
中山市横栏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横栏镇兴横街二巷4号 谢晓霞 87555966
中山市南头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南头大道西110号 魏泽鹏 23380619
中山市阜沙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阜沙镇阜沙大道22之一阜沙镇流动人口办 冼碧涛 23189445
中山市南朗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南朗镇体育路5号行政服务中心 甘建强 85202686
中山市三乡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三乡镇环镇路66号 陈雪琼 86696686
中山市板芙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板芙镇板芙北路27号(镇政府旁) 缪韵 86501661
中山市大涌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大涌镇德政路33号镇政府经贸大楼一楼 鲜艳蓉 87777383
中山市神湾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神湾镇倚翠苑南2-3卡 黄伟强 86605738

 
附件5:
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
考生基本情况
准考证号  考生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考生户口所在地省、市  是否具有本市初中3年完整学籍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情况(只填提供资料人员的信息)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情况 社保卡号 起止时间 办理本市
居住证情况 居住证号 起止时间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情况 社保卡号 起止时间 办理本市
居住证情况 居住证号 起止时间
     
本人已认真核对,并确认以上信息真实、无误。
考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初审意见 合法稳定住所认定 合法稳定职业认定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社保缴费年限认定 居住证年限认定 终审、资格确认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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